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

时间:2020-05-21 09:12:55来源:本站整理作者:fy点击:

节假日、纪念日最直接的示爱方式就是发红包,面临巨大的金钱支出,一旦分手了就会想办法将金钱要回来,甚至是打官司,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下面带来全面介绍。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广州男子小梁与小付恋爱期间,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一次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两人分手后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上述转账属于借款,需要归还。

热评:

1、个人觉得要是几百几千还好说,动辄几十万几百万,这个确实应该要还。

2、心甘情愿给的凭什么要还???

3、我是女人,我支持还,小额的吃饭请客不算计也不支持还,大额的超过对方月工资的都支持还

4、一是因为金额太大,二是因为直接给的钱。 如果送的是实物(比如52万包包首饰)就很难要求偿还。

5、如果是借,应该还,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据,聊天记录不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吗?是给的话,还不还女方意愿了。

2017年原告陈某和被告吴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4笔金额,合计27000余元,其中有7笔是520元,有一笔是99.99元。

庭审中,关于上述金额的转账,被告吴某辩称,这些转账系原告对被告表达爱的方式,系其自愿对被告的赠与,且在两人恋爱期间,该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费。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

法院认为

对于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99.99元应当认定为原告自愿且无偿的赠与,原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较大金额的转账合计23450元,即使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用,但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应视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的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意义及效力,故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中,原被告交往两年多,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转账亦有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且被告也曾多次给原告发送微信红包。故本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15000元。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恋人之间发生的金钱往来或物质馈赠,尤其是具有示爱特殊意义的微信红包,往往是以增进感情为目的,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种情形下的微信红包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依法不应当返还。对于其他较大金额的转账,法院将结合资金金额、频繁程度、双方感情状态及经济情况等因素进行裁判。

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

分手后连微信红包都想要回

去年6月,姑娘发现自己怀孕了。不过,两人并没有组成家庭,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他们分手了。既然不能结婚,姑娘就想把之前花在男友身上的钱,全都要回来。对方虽然答应了,但是迟迟不兑现,她就到玄武法院打起官司。

姑娘称自己给对方花钱,是为了加深感情,以及便于婚后能有更好的生活,属于赠与。既然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这些赠与就应该解除。

而男方则认为,两人2013年认识后,姑娘在南京与他同住,期间所有的花费、开销,由他负担。后来姑娘离开一段时间,去年再来到南京,是为了补偿他之前的付出。

另外男方表示,双方交往期间,姑娘没带他见过父母,也没订婚约,双方只是一般的恋爱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在交往期间双方都有付出,姑娘转给他的钱,也都用于两人的交往。至于微信红包,他认为是姑娘赠送给自己的,不应返还。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金钱吗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一审认为,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或特别约定,一方向对方大量给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但赠与应以结婚为目的,这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则一方大量赠与财产的目的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

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认为,姑娘为男友买的车、支付宝转账的钱,对方都应该归还,其他消费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

那么微信红包呢?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互相发红包,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并没有处理。

前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方要返还给姑娘62万余元。

红包用于还钱借钱受法律保护吗?

微信红包的金额上限只有200元,有人通过它向好友支付一些小额的借款、或是用于微信购物。这些微信红包也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吗?为此,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

他介绍,这起案件中的微信红包,其实属于娱乐性质,就像不少人在微信群里发过或抢过红包一样。而这种形式的微信红包,确实不在法律处理范围。他打了个比方,假如有人说要请你吃饭,但是最后没请,你去法院告他违约,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娱乐性质的微信红包跟请客吃饭是一样的道理。

但是他说,用于还款、借款、购物等的微信红包,则受法律保护,这时候红包其实只是一种支付方式。

他也提醒大家,在发红包用作上述用途时,最好把红包备注一下,或者在聊天时明确说明红包的作用途,万一遇到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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